2026 03/27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于2025年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法典草案全文公开并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提出建议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6月13日。2026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并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政府生态环境监管迈入“法典化”时代,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与时代要求


二、法典核心亮点


该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典,在立法模式、执法机制、治理逻辑等方面实现了多重突破,既破解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长期存在的碎片化难题,又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其核心创新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维度:


(一)“适度法典化”:平衡系统集成与立法灵活性的务实路径


为解决中国现行生态保护法律框架中存在的碎片化问题——相关法规分散在30余部单行法中,导致内容重复、相互矛盾及立法空白——法典摒弃包罗万象的一次性解决方案,采用“适度法典化”的务实路径,整合并废止原有的10部法律,构建统一的核心监管体系。其次,有选择地吸收相关现行法律中的关键条款,保留专项立法的灵活性,为新兴领域确立指导原则,为未来立法发展预留空间。


(二)执法精准化:破解基层治理错位,实现刚柔并济的执法升级


此前,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级派出机构,缺乏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导致脱离实际的治理错位。为解决这一执法困境,法典明确赋予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独立执法权,将资源集中投入基层一线,优化权力分配与执法协同能力。同时摒弃一刀切的监管模式,通过将严格约束与合理容错机制相结合,既提升了执法标准化水平与公平性,又为环境治理注入人文关怀,有效解决了基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中反馈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绿色低碳法定化:全球首创的立法体例,从源头护航高质量发展


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在全球生态环境类法典中是创举,其中专设“应对气候变化章”,以法典规范形式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律依据,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与前瞻性。其突破了以往“重治污轻减排”的治理局限,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生态治理痛点;其次,通过将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从政策举措提升为硬性法律框架,与国家“双碳战略”高度契合,为绿色转型提供法律保障,构建起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格局,显著完善了生态法律体系。这一创举既回应生态文明时代的发展需求,又全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逻辑。


(四)污染防治扩容升级:回应民生关切,覆盖全领域污染治理


本次法典编撰针对公众最为关切的的日常污染环境问题作出了答复,大幅拓展了污染防治的范围与标准。针对光污染,明确要求并授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噪声污染治理方面,专门章节详细制定了工业、施工、交通运输及生活四大类别的管控措施;明确餐饮选址禁止性要求。此外,法典特别增设“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专章,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控措施,并通过建立环境登记制度、建立重点污染物清单管理制度等创新举措,在污染物管理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填补了原有法规体系中的立法空白。


(五)责任追究强化: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多元协同追责体系


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在分则中细化了赔偿权利人、协商程序前置、诉讼启动流程等内容,还设立检察机关专项监督机制以规范赔偿申请,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强化了生态环境治理的刚性约束。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第五编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相互衔接、严格追责的三位一体法律责任体系,以严格问责机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一)行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所有违法者均须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并对处罚规则作出统一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违法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拒不改正的还可加重一档处罚。处罚时效区分情形设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则为二年。行政责任体系以高额罚款、按日连续处罚为核心,辅以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等措施,普遍实行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针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覆盖监测、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全领域。


(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典明确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五年。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赔礼道歉等,并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生态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以及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三)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法典与《刑法》相关罪名紧密衔接,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实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有效衔接,形成从民事赔偿、行政惩戒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多层次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四、结语


法律制度是守护绿水青山的根基和力量,法典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成果,标志着中国在建设美丽中国和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战略,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社会。这部厚重法典整合了数十余部环境法律、百余部行政法规和千余部地方性法规,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较于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一次编纂“公法典”的尝试。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包含大量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政府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等公法内容,其编纂需要为我国未来的各法典编纂做好示范。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并非一部纯粹的“公法”,例如“生态保护”编以尊重私法权利体系为根基,要求在生态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中遵循物权与财产所有权原则。通过政府规划、划定保护区、与产权持有者协商,以及生态补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激励机制实现目标保护,而非单纯依赖行政强制手段。“绿色低碳发展”编则要求基于广泛的市场规则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体系。


该法规体系生于中国国情,彰显我国时代特征。一方面,其深深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秉持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思想,契合山川河流、森林农田、湖泊草原及荒漠等要素的统筹保护需求。另一方面,开创性地在全球首度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独立章节,专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章节,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从政策性规定升级为硬性法律制度。同时直面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兴议题,展现出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为全球环境立法提供了中国范式。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以更严格的法律手段守护生态环境,美丽中国建设从此由“实践推进”走向“制度成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还以中国智慧回应了人类共同的生态关切,为全球环境治理和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了重要力量,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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