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01

热点 · 解析


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是抄袭还是借鉴?


在这个全民创作的时代,短视频凭借其便捷性和强大的传播力,成为大众展示才华、分享生活的热门平台。然而,喜欢刷短视频的网友会发现,一旦一个账号原创了一个有意思的“叙事套路”或“故事情节”,就会有类似的短视频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原创账号防不胜防,网友们也烦不胜烦。


2025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起涉短视频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为了剧情类短视频创作中的版权保护边界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认定。


一、案件回顾:剧情相似,侵权与否引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博主称另一千万粉丝博主发布的短视频“抄袭”了其先前创作的内容。原告指出,两视频在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高度相似,都讲述了“前期女主无私付出,男主珍视,后期男主冷漠疏远,女主最终离开”的故事。然而,被告辩称,两作品的剪辑手法、故事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不同,且相关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人物对话台词大多属于公共领域表达方式,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对权利视频的侵权。


二、法律解析: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在上述案件中,两部短视频所呈现的情感主题,如“恋爱关系从美好走向破裂”,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受保护的“表达”包括哪些呢?它涵盖故事的推进方式、镜头的剪辑手法、配乐的选取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以及具体到角色设定、台词设计等。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实质性相似”。法院在审理时,会仔细对比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里,尽管双方作品有相似情节,但很多情节取自早先创作或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而其他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的位置与作用都存在差异,因此难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


这表明,仅仅是“叙事套路”相似,并不足以认定侵权,关键要看具体的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


三、常见侵权:搬运、翻拍、使用素材


1.直接搬运抄袭


未经授权,直接将他人的短视频下载后上传到自己账号,这是最明显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旦被认定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未获授权改编翻拍


对他人短视频进行改编,如简单修改情节、更换角色形象等,或进行翻拍,若未取得原作者许可,同样构成侵权。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摄制权等。即使在改编翻拍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一些创意,但只要使用了原作品受保护的表达部分,且未获授权,就存在法律风险。


3.使用未经授权素材


许多创作者为提升短视频质量,会使用音乐、图片、影视片段等素材。若这些素材未经授权,就可能侵犯素材原作者的著作权。例如,在短视频中使用一首热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若未获得音乐版权方的许可,便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四、避免侵权:实质性创新加独创性


1.内容上进行实质性创新


若想借鉴他人创意,务必进行实质性创新。比如在角色塑造上赋予新的性格特点,对情节进行重新构建,在视觉风格上打造独特效果,以此形成新的表达。例如借鉴一个悬疑故事的创意,但通过改变故事背景、人物关系和悬疑点的设置,让作品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同时需要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


2.借助技术实现独创性


在创作过程中,运用独特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等技术手段,强化作品的独特性。例如采用特殊的转场效果、自行创作贴合视频主题的音乐,这些都能增加作品的独创性,降低侵权风险。


短视频创作充满机遇与挑战,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是创作者持续发展的基石。希望大家在创作时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尽情挥洒创意,创作出更多优秀的短视频作品。


行业 · 新政


1、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直播电商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和消费环境。


2、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广电总局开展2025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方向为:立足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职责使命,把握“二三四”工作定位,锚定“巩固提升广播电视、创新发展网络视听、整合聚合形成合力”工作方向,面向行业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开展科技引领、服务创新和行业治理等方面标准研制,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支撑。(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相关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4日。(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5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3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有:一、删去第三章;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三、删去第二十五条;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六、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团队简介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编撰,旨在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企业提供最新的行业新政、热点法律问题交流答疑。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耕耘文化娱乐法律领域十年以上,部分律师曾专职就职于该行业内的上市公司,熟悉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深得客户的赞誉,团队律师亦一直秉承高朋“人正业精”的事务所文化,致力于为文化娱乐行业的企业客户提供争议解决及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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