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租人拒不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出租人如何应对?
案情回顾
A将商用住房出租给B用于设立公司,租期5年,租赁用途为办公,且约定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B应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所注册公司的注册地址迁出;逾期迁出,则每日将收取滞纳金100元。租赁合同签订后,B用此住房作为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租赁期满B退租后,虽经A多次催促,B以暂时未找到合适的住房为由迟迟未办理注册地址的迁出。由于该地址已经被注册为公司地址,影响了该住房的再次出租。A拟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请:1、判决B立即将公司的注册地址迁出;2、判决B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向A支付滞纳金。A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
一、关于原承租人将注册地址迁出的诉请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企业未依法变更注册地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公示,或处以行政处罚。但市场监管部门并不能强迫企业办理注册地址的迁出。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属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主管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法院对此不应干涉。
对于出租人而言,如遇到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拒不办理注册地址迁出,出租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租赁合同以及退租的相关证明,申请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对原承租人的正常经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可达到督促原承租人及时办理注册地址迁出的目的。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诉请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违约金。如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原承租人未及时迁出的违约责任,则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是否实际占用租赁房屋、未办理注册地址迁出手续对涉案房屋后续使用的影响、是否给出租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以及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A的第一项诉请,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判决支持了A的第二项违约责任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