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16

近期,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了自2025年1月至4月,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共发布了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第13号、第21号、第22号等四份公告(以下简称“四份公告”),四份公告共将71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且禁止出口经营者向71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从上述管制措施来看,外国主体一旦被列入管控名单,其可能无法再与中国的出口经营者进行两用物项的交易。那么,外国主体在哪些情形下会被列入管控名单?管控名单与同为管制措施的关注名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就管制名单而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8条规定了五种进口商、最终用户被列入管控名单的情形,包括(1)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2)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3)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4)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5)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第29条规定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1)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2)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3)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4)其他必要的措施。


就关注名单而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6条规定对于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条例规定期限的限制。


可见,关注名单和管控名单均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而设立的,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领域,关注名单往往是一种前置的监管措施。若关注名单中的对象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情形,可能会被列入管控名单。


但两者从管制措施、公布与透明度、影响程度等方面又有一定的区别:


(1)从管制措施方面。被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主要是限制其交易便利措施(如许可便利化措施),但仍可进行交易;而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则管理措施更为严格,如禁止或限制两用物项交易、中止正在进行的交易等。


(2)从公布与透明度方面。关注名单可能仅在特定范围内告知相关企业或机构,以提醒其在交易等活动中加强注意和风险评估。而管控名单由相关部门以公告方式公布,如开篇提到的商务部公告,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3)从影响程度方面。被列入关注名单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是一种风险提示和预警,旨在促进其规范自身行为、配合监管要求;而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影响较大,会严重限制其相关经济活动和交易往来,导致其国际商业信誉受损,同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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