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24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后,今年10月各大平台将平台内商家第三季度销售数据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异常的,向商家推送信息,大致内容为“商家申报的第三季度增值税收入,少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金额,若属申报错误,商家应及时更正。”出现数据异常的原因主要为:1、商家故意少申报;2、商家据实申报、平台未剔除“刷单”数据。


商家故意少申报的,及时更正申报可避免严重税务风险;但“刷单”导致的“虚假销售额”是否也应更正申报、缴纳税款呢?本文对该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刷单”概念以及“刷单流程”


“刷单”是一种典型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家”与“刷手”虚构交易、编造虚假用户评价,人为提升商家在电商平台的信誉及销量的行为。


近些年随着电商经济的高速发展,“刷单”已经形成产业链。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商家或刷单团伙通过社交平台、群聊等渠道招募“刷手”(虚假买家),通常以佣金、返现或赠送礼品为诱饵。


第二步,刷手根据指令搜索目标商品,需浏览多家店铺以模仿真实用户行为。


第三步,虚假交易与支付。刷手下单付款,资金由商家通过第三方转账返还,确保刷手无实际损失。


第四步,商家发送空包裹或低价小礼品,生成真实物流单号以规避平台监管,“刷手”收货后作虚假客户评价。


二、平台企业报送信息,不得剔除“刷单”收入


根据上述“刷单流程”的概述可以看到,刷单行为所提高的“销量”,属虚假销量。商家与“刷手”不存在关于该商品的真实货物交易,商家不仅未取得任何销售收入,反而需要支付给刷手小礼品及佣金。那么,平台如果知晓该刷单数据,可以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时,主动为商家剔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中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也就是说,平台在进行报送时,必须按照平台显示的商家销售数据进行报送。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未要求商家需要将“刷单”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平台虽需要全数申报,但商家有权向税务机关证明“刷单”行为的存在,在申报数据中剔除“刷单”数据。


三、“刷单”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其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和货物流转。在“刷单”这一虚构的交易中,因无货物流转,故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明确,“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企业取得收入后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第二,企业应在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那么,因“刷单”属于虚假业务交易,所涉商品控制权未发生转移,企业也就无需确认收入,自然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四、风险控制及合规建议


一、商家应杜绝刷单行为


“刷单”行为本身,违反商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家应杜绝该行为。


二、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证明无真实交易的实质


对于本次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而暴露出的刷单问题,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刷单的订单号、物流资料(证明配送的低值小礼品或空包裹)、刷手支付记录、为刷手返还资金的银行流水、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明刷单的行为,争取在销售数额中剔除该部分数据,降低税务风险。


※注:因“刷单”行为下,商家未向刷手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暂无虚开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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