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未清税,如何避免刑事风险?
2025年12月19日,江苏税务官方公众号公布一则MCN机构涉税违法案件,部分读者产生疑问:为何涉税违法案件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呢?本文在对本案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将对偷税及逃税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读者释明,以期对大家有益。
一、案情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无锡慕寒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涉税违法案件。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无锡慕寒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成本,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515.96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92.97万元。目前,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及相关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MCN机构作为互联网传媒应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却通过恶意虚进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目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持续联合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严防新兴业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全力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营商环境。
本部分全文转载“江苏税务”公众号。
二、法律分析
结合上文第二段通报,以及无锡二稽查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我们可以确定,该MCN机构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故需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至四条之规定,如果纳税人被定性为偷税,若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一般为《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面临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的风险。
在无锡慕寒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偷税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在10月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2月移送公安机关,时间距离较近。这说明,税务机关已送达执行文书,但该企业没有在相应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且未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合意,更未在文书送达后进行复议、诉讼等救济程序。因此,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从MCN机构偷税案,看纳税人如何有效防范刑事风险
(一)收到文书后,进入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1、若“偷税”定性被取消,则免除偷税处罚、消除刑事风险
当纳税人被定性为偷税,将会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并被税务机关确认后,才有权提起复议,即“复议缴税前置程序”。导致很多纳税人因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便放弃救济渠道。
但实际上,纳税人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直接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无需先行缴清罚款。因税务行政处罚的基础来自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于“偷税”的定性,故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在受理后,也会对相应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偷税”定性在法律救济途径中被确认“不构成”,则纳税人直接免除偷税处罚,且消除逃税罪的潜在风险。
2、复议、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不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即便复议、诉讼不影响生效税务文书的执行,但鉴于上述规定,在纳税人复议、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向纳税人送达《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行类文书。又因法释〔2024〕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就《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诉讼期间(毕竟两书在复议、诉讼期也存在被撤销的可能),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强制执行,案件也就暂无被移送公安机关的风险。
(二)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合意
法释〔2024〕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纳税人若不进入复议、诉讼程序,或复议、诉讼程序未将两书撤销,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缴纳,若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务机关延缓或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合意(需在延缓期限及分期期限内缴纳),以避免被移送公安机关。
总结
纳税人应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切勿心存侥幸心理。若税务机关拟将案件定性为“偷税”,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先行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纳税人应重视法律赋予的权益保障路径,充分利用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机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举证和阐述。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同时,让案件得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查处无异议,或经复议诉讼后税务文书被维持的,纳税人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款项的缴纳,避免国家税款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