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盛行下平台间接侵权风险解析与合规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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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盛行下平台间接侵权风险解析与合规路径构建
当前,微短剧已从“草根娱乐”升级为中国视听内容消费的核心赛道。《2024年中国微短剧产业研究报告》显示,2024年国内微短剧市场规模突破500亿元,首次超越全年电影票房,2025年预计攀升至634.3亿元,这一增长态势吸引了全产业链参与。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的《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5)》显示,截至2025年9月,国内微短剧相关企业存量达10.02万家,前9个月新注册企业1.68万家,同比增长12.57%。
在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背后,“盗版搬运”、“抄袭洗稿”等侵权问题高发,微短剧平台的侵权风险亦显著升高,尤其是间接侵权的风险。
一、微短剧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的间接侵权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款为微短剧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确立了“过错认定+必要措施”的核心归责逻辑。具体而言,若微短剧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存在侵权情形,却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即需与直接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直接界定了平台间接侵权的责任边界。
2.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平台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其中:
第八条[1]明确,人民法院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而过错的核心认定标准为“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审查用户侵权行为的,不得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若平台能举证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侵权行为的,应认定其无过错。这一规定厘清了“主动审查”与“过错认定”的关系,避免加重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
第十一条[2]规定,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对该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一规则针对微短剧平台的盈利模式,明确了“获利关联”与“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裁判指引。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微短剧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判断
1.“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过错认定标准
“知道”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知道”通常以微短剧平台收到权利人明确的侵权通知为核心依据。若平台已收到权利人包含侵权内容具体指向、权利证明等要素的有效通知,却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即可认定其构成“知道”层面的过错。
“应当知道”的认定:“应当知道”属于推定过错,指平台虽未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但结合客观事实与常理,能够推定其有合理理由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微短剧的知名度、热播程度是判断短剧平台是否“应当知道”的衡量标准之一,即若某短剧已在行业内形成广泛传播效应、具备较高市场热度,平台未察觉相关侵权内容上传的,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此外,平台对侵权内容的推荐频次、流量倾斜力度,也可能会成为法院推定过错的重要参考。
2.措施及时性、有效性与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
在权利人已发出明确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此时平台已构成“知道”侵权,司法实践主要通过措施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判断其是否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及时性要求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通常结合行业惯例与技术可行性确定)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删除、屏蔽等措施能够实质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若平台存在拖延处理、仅形式化采取措施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履行义务,进而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在权利人未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此时核心争议焦点仍在于平台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而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是判断该要件的关键。实践中,注意义务的标准并非统一,例如若平台通过侵权微短剧直接获取广告分成、会员付费等经济利益,或通过流量变现间接获利,法院一般根据《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随着算法推荐技术的普及,若平台对侵权内容采用算法精准推送、流量扶持等操作,因平台具备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和管控侵权内容的能力,司法实践可能更倾向于认定其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短剧盛行之下平台方避免侵权的合规建议
1.明确合作方责任划分
若上传用户为合作第三方,平台可于合作协议中增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合规条款:明确约定“合作第三方保证其上传的全部微短剧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若因合作第三方上传内容引发侵权纠纷,相关法律责任由合作第三方独立承担,且合作第三方需全额赔偿平台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全部支出”。通过该约定,明确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赋予平台完整的追偿权,以降低自身后续的责任风险。
2.强化一般用户内容审核
针对普通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可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审核力度。例如抖音通过与各大公司合作建立内容库,并利用视频指纹技术自动识别用户上传内容是否包含未授权视频,直接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短剧视频上传后,平台可加强投诉与举报系统建设,例如TikTok建立的专属版权投诉通道,为权利人提供便捷的投诉入口,明确投诉材料要求与处理时限,确保收到侵权投诉后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核查、下架等操作。同时在事后层面,平台可建立侵权用户黑名单制度,对多次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限制上传、封号等处罚措施,以形成长效约束。
行业 · 新政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布十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等重点领域。前三季度全国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22185件,罚没款1.11亿元。
典型案例包括: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人物形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及药品广告、普通食品虚假宣称治疗功效、金融广告保证性承诺及未提示风险、医疗美容广告虚假包装医生资历及擅自添加审查文号、庸俗低级表达违背社会风尚等。相关企业被处以罚款10万至120万元不等,部分案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另案处理。
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
2025年10月16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一文。
该文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微短剧领域的监管动作、支持引导、成果展示。通过加强平台管理,落实前置审核与总编辑负责制,建立黑白名单及巡查机制,确保内容安全。实施分类分层审核,联合沪粤统一管理标准。强化政策扶持,“北京大视听”计划升级至2.0版,扶持规模达3000万元,推动154部“京产”微短剧获总局认可。加强创作引导,推出《马背摇篮》等主题作品及《狮城山海》等爆款,播放量超20亿。推动“微短剧+文旅”融合,46部作品入选总局旅行主题片单,并通过国际大赛培育人才与佳作,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3.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5年10月26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低俗团播引诱打赏、虚假人设诱骗打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及刺激用户非理性打赏等四类问题。要求平台完善打赏规则、加强限额及消费提醒管理、健全未成年人打赏退款机制,并依法严惩违规账号、平台及MCN机构。督促平台细化审核标准,规范榜单、团播、PK等功能,压实平台和主播主体责任,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注释及引用(向下滑动查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