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下月起网贷等五类案件互联网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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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下月起网贷等五类案件互联网法院不再受理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2025《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这是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后,我国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重大优化和调整。这也意味着自2025年11月1日起,包括网络人身攻击、网贷纠纷等五类传统的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将不再由互联网法院进行集中审理;同时包括网络数据纠纷、平台“二选一”纠纷等四类新型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将被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
一、“明确四类”新型涉网络纠纷由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
(1)网络数据纠纷
随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地位日益凸显,数据确权、使用、交易、共享中的法律争议不断涌现。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数据权属不清、数据处理合规性等问题,亟需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为边界和权利义务。为专门解决该问题,2025《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第一条明确规定,“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2)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纠纷
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广泛应用背景下,非法收集、滥用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侵权等事件频发。为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公民数字人格权的保护。2025《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第一条明确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畴。
(3)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游戏装备、账号、数字货币等虚拟资产的价值不断提升,围绕其归属、继承、交易平台责任等问题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这些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最高法在2025《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中明确,该类型纠纷也由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
(4)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各互联网巨头公司及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流量劫持”、“数据非法爬取”、平台“二选一”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严重扰乱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秩序。为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2025《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亦将该类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受案范畴。
以上新增的四类纠纷案件均体现出“强涉网性”的特征——即网络不仅是纠纷发生的场所,更是塑造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笔者认为,该种转变体现了最高法对互联网法院成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先行者与示范者的期许和要求。
二、“减少五类”传统网络纠纷案件,使该类案件回归基层法院管辖
与新增的四类新型网络纠纷案件类型相对的是,2025《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取消了原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五类传统网络纠纷案件类型,包括:
(1)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3)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这意味着包括网贷、网络人身攻击、网购产品责任、明星形象网络侵权、明星告黑等,虽发生在网络空间,但本质上属于传统法律关系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的纠纷案件。不再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笔者认为,将上述案件交还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既减轻了互联网法院的办案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即保证互联网法院专业性又保证案件审理公平性的两全之举。
结语
在2018《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实施初期,互联网法院的主要任务还是探索在线诉讼流程,构建包括身份认证、电子证据、远程庭审、文书送达等在内的一整套“网上庭审”机制。而如今,随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以及“全国一张网”的逐渐落地,互联网法院也是时候迎来新的使命。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通过调整和优化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显然是为了突出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中的重大推动作用。
总之,可以预见的是,2025年11月1日之后的互联网法院,将不再是简单的“线上法庭”,而是通过对新型网络纠纷的专业化、精细化审理,持续输出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成果的“先行者”。其作出的裁判成果也将成为法律从业者和相关行业从业者需重点关注和学习的焦点。
行业 · 新政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其中:
1、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2、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如:“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3、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二、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于9月8日发布《管理提示》
针对动画微短剧无序传播及价值观偏差问题提出规范要求,强化平台内容审核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先审后播”机制。此举旨在净化网络动画市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由四部门联合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对AI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或隐式标识,禁止恶意篡改标识行为,并配套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此举旨在规范AI内容传播,保护用户知情权和数据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