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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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轮》原唱之争引发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法律博弈


近日,歌手汪苏泷与张碧晨围绕歌曲《年轮》“原唱”身份的公开争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场看似属于艺人之间的舆论纷争,实则触及了音乐产业中一个长期存在却常被忽视的核心议题——歌曲著作权的法律边界。尤其在“原唱”这一概念被频繁使用却缺乏法律定义的背景下,此次事件为公众理解音乐作品的权利结构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观察样本。


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剖析“原唱”的法律属性、表演权的权能定位、授权收回的法律效力以及授权机制的规范化路径,探讨此次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启示。


一、“原唱”说了不算,版权才是最终裁判


在《年轮》的争议中,“原唱”身份的界定成为焦点,但这一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无明确界定,更多属于行业惯例与公众认知范畴。通常来说,“原唱”指首次公开发行或表演作品的歌手,是音乐行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一种习惯性表述,用于区分首次演唱与翻唱等不同演唱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原唱”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框架下,与歌曲演唱相关的核心权利是“表演权”。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原唱”,表演者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来源均基于著作权人对其表演权的授权使用。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本身并不直接享有表演权,其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需通过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方能取得。也就是说,“原唱”身份本身不会带来法律上的特殊权利,表演者的演唱行为合法性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许可。


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核心财产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体系中明确区分了四项人身权利与多项财产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表演权则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核心财产性权利之一。


从权利属性来看,表演权是著作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其法律定义涵盖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对于歌曲类作品而言,词曲作者在未转让著作权或无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词曲内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自然也就拥有对作品表演权的支配权。这意味着词曲作者既有权自行表演作品,也有权通过授权许可他人进行表演。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表演权行使的规则“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清晰表明,表演权的行使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若要以公开形式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必须首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具体到《年轮》的演唱场景中,无论是张碧晨还是其他任何表演者,其公开演唱行为的合法性基础都源于著作权人汪苏泷(假设其未转让著作权)对表演权的授权。


三、收回表演权许可产生明确法律后果


此次汪苏泷方提出收回《年轮》授权的行为,本质上是著作权人行使表演权支配权的体现。作为词曲作者,汪苏泷依法享有《年轮》词曲的全部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对表演权的控制包括决定是否继续授权他人使用。从法律后果来看,汪苏泷收回授权或将直接导致张碧晨丧失合法行使表演权的基础,具体到本次争议中,即张碧晨在授权终止后无权再以公开形式行使《年轮》的表演权。


但是我们也留意到,在争议过程中,张碧晨工作室发文表示“1.经查阅张碧晨女士原经纪代理方与制作方签署的正式合约,我方艺人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2.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张碧晨女士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从该声明来看,本案争议或将不止于此。若确实存在相关权利方在授权合同中有关于“全球范围内永久演唱权利”的明确约定,则还需结合合同签署主体、合同具体条款分析汪苏泷收回授权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对相关方履行合同产生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对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也可能成为后续争议的焦点。实践中,若授权合同明确约定了永久演唱权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单方面收回授权的行为可能面临合同层面的争议;反之,若汪苏泷收回授权符合相关约定(或者声明中的签约主体并非汪苏泷一方),则其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将更为充分。


四、规范授权机制是权利保护的重要防线


《年轮》原唱争议事件为我们清晰展现了表演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表演权作为著作权的核心财产权之一,其权利归属与行使原则上由著作权人主导,表演者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以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为前提。而“原唱”作为行业概念,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权利属性,无法成为表演者对抗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依据。


从此次事件中,我们也得到诸多启示。对于音乐创作者而言,在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表演权时,应与表演者签订明确、细致的书面合同,对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权利行使方式、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作出清晰约定,以避免后续产生权利纠纷。对于表演者来说,在获得作品表演授权时,要充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边界和授权期限,确保演唱行为始终在合法授权范围内进行。


在音乐产业实践中,创作者、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均应深入理解《著作权法》的权利边界规则,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规范的授权机制和完善的合同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权利冲突。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音乐创作与传播的法治环境,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行业 · 新政


1. 2025年8月1日,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为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提升“自媒体”规范开展医疗科普行为意识,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分类核查认证账号资质。2.清晰展示账号资质信息。3.严格标注医疗科普信息来源。4.认真做好资质核验工作。5.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6.强化网络行为规范。7.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8.严处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


2. 2025年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收费行为。


《指南》明确了平台收费应遵循的原则,倡导降低平台内经营者负担,强化平台合规自律,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指南》要求平台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合规管理组织、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及时将监管制度内化为合规制度,建立不合理收费行为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加强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事前审核机制建设,强化合规培训,营造合规文化。


3. 2025年8月1日,国家网信办推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持证亮牌”工程


国家网信办持续推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持证亮牌”工程,督促腾讯、抖音等平台优化系统功能。截至2025年7月25日,13516个公众账号已加注红“V”标识。


国家网信办今年以来深入推进“持证亮牌”工程,提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辨识度,督促腾讯、抖音、快手、微博等15家平台优化系统功能,加强服务资质核验,统一增加红“V”标识,覆盖图文、音频、直播、短视频等内容场景。截至2025年7月25日,共有13516个公众账号加注红“V”标识,4401家网站明示许可信息。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制度化推进“持证亮牌”,研究出台流量支持政策,整治虚假新闻信息,打击非法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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