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04

A某被单位派遣至甲公司担任总监,负责甲公司仓储、运输等核心业务。之后A某与B某共同设立乙公司,A某无需出资,但持有40%乙公司股权。A某利用担任甲公司总监的职务便利,将乙公司纳入甲公司的供应商名单,并帮助乙公司从甲公司获得了稳定的业务来源。作为回报,B某以“分红”名义,向A某支付巨额款项。截至案发,A某从B某处收取的“分红”高达200余万元。2024年,A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A某未参与乙公司实际经营,也未承担乙公司经营风险,仅对乙公司通过其职务便利承接的甲公司业务收取“分红”200余万元,本质是“权钱交易”。A某作为乙公司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最终,法院认定A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本案当事人A某精心设计了“隐名持股”“提前借款抵扣”等手段,企图将受贿行为伪装成正常经济往来。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干股”“分红”“借款”“咨询费”“好处费”还是“回扣”,只要本质是权钱交易,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许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国家公务人员受贿才会被严惩。事实上,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同样予以严厉打击。任何利用企业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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