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20

一、案例简介


前不久,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涉建筑物为北京第一高楼——北京中信大厦(又名“中国尊”),因其外观设计融合传统青铜礼器“尊”造型与现代建筑美学,曾斩获多项建筑大奖,北京C公司系案涉建筑物的业主和著作权人。C公司发现甲酒业公司(下称“甲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瓶与案涉建筑物外观造型极为相似,同款白酒广告还在案涉建筑物周边进行投放,遂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白酒生产商甲公司、经销商乙公司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侵犯了C公司对案涉建筑物享有的著作权,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4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二、焦点解析


(1)建筑物有著作权吗?什么样的建筑物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到本案,案涉建筑物外观的设计虽参考了古代青铜礼器“尊”的造型,但其从整体外观到局部细节设计,均形成了区别于“尊”造型的具有独特美感的艺术性表达,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2)白酒酒瓶为何构成侵权?


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系判断是否侵权的基本原则。“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使公众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具体到本案,案涉建筑物作为网红地标,多年来被媒体广泛报道,甲公司完全有机会知晓该设计。酒瓶在设计元素、结构、形态、整体表达形式上与案涉建筑物高度雷同,就像“把大楼微缩成了酒瓶”,法院对比后认定白酒酒瓶与案涉建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3)为何经销商也要赔钱?


乙公司虽自称“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但其在案涉建筑物周边投放广告的行为,明显在“蹭热度”。由于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启示


(1)地标建筑不能随便“模仿”


建筑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擅自将其用于商品设计(如酒瓶、工艺品),可能构成侵权,企业则应审慎避免利用知名建筑“搭便车”。


(2)建筑物具有独创性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借鉴传统文化需进行创新转化。就像本案案涉建筑物将青铜礼器“尊”造型升级为现代建筑语言,若直接照搬传统元素(如完全复制“尊”造型),反而可能因缺乏独创性无法受保护。


四、结语


一栋建筑不仅是城市风景线,更是受法律保护的智慧结晶。从“鸟巢”到“中国尊”,司法实践不断明确:只要设计具有独创美感,无论是一栋楼、一张图,还是一个模型,法律都会对抄袭说“不”。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的视频号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高朋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