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15

《虚拟货币与RWA的冰火两重天(上篇)》(点击观看)中,本所律师团队已对42号文进行了解读。如上篇所述,在42号文发布后的数小时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单独发布2026年1号公告《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监管指引》是对42号文的延续与细化,构建了“穿透式监管”框架,为真正守规矩、真正服务实体经济的跨境融资颁发了一张特别通行证。本篇文章将对《监管指引》进行浅析解读,主要如下:


一、《监管指引》核心要点梳理


1、明确了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定义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2、明确开展境内资产境外发行业务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一是需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对应监管部门要求的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等程序;二是需由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材料,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基础资产、代币发行方案等相关信息。


3、明确六类业务准入限制情形


基础资产及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境内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


(2)境外发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3)境内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刑事犯罪的;


(4)境内主体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5)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依法不得转让的;


(6)基础资产属于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范畴的。


4、强化跨境监管协作


中国证监会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防范业务风险。


《监管指引》在42号文基础上把监管对象限定在“资产支持证券代币”这一可识别类型;同时确定了“定义—合规义务—负面清单—备案—报告—跨境协作”的闭环监管逻辑。


二、监管背景下的合规建议


尽管《监管指引》为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境外发行提供了可操作的监管路径,但该指引所涉内容较为简要,而RWA代币化活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若企业有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境外发行计划,本所团队律师建议重点关注事项主要如下:


第一,《监管指引》规定“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中的境内资产可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资产,就前述不同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目前市场上存在可类比资产证券化(AB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者“ABS+IPO”等讨论,但究竟如何确定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适用范围、权益定性、审批或备案操作要求和细则等,尚需证券监管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根据《监管指引》六类业务准入限制情形中“5、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依法不得转让的”的规定,本所团队律师建议企业优先选择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可核查、可转让的资产;对于可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可转让、命中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的资产,需尽量予以排除;资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而律师在对资产的尽职调查应当至少参照适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引,确保所提交的备案文件和底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发行方除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外,还需要完成多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如以境内资产为基础发行类证券化代币),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审批或备案。因此,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与数据安全等必要程序,企业需要提前予以论证、沟通。


第三,根据各国(或地区)有关RWA的监管要求,企业需提前制定合法合规的方案。除提前评估拟发行地监管要求(外汇、数据资产的跨境合规要求等)外,还需关注42号文未明确的交易逻辑的定性讨论。本所团队律师理解,在境外发行代币化融资工具,一般完成境外募资后,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资金入境至境内设立的相关特殊实体,并由该特殊实体购买并持有境内的现实世界资产;与此同时,境外代币化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是境外设立的机构,募集资金也完全来自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只是投资标的是境内资产,该交易究竟是属于境外代币金融工具的境内投资逻辑,还是42号文下着重关注并予以纳入监管的境内机构以融资为目的发行境外RWA代币活动,尚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定性,完善体系化规定和细则。


因此,本所律师团队认为,《监管指引》建立了对RWA系统性监管的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拟借助RWA代币发行拓宽境外融资渠道、盘活优质资产的企业而言,有了框架制度层面的指引;但是,因RWA代币化活动具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实际操作中尚有许多有待解决的具体问题,期待后续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更多类别RWA代币的监管细则,境外发行有待观察。


通过《虚拟货币与RWA的冰火两重天》上篇和下篇的粗浅解读和分享,本所律师团队认为,42号文及《监管指引》的发布,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作出界定和监管要求,并且首次将监管范畴延伸至境外虚拟货币发行、稳定币管控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领域,构建起全链条监管闭环,势必会引发跨境金融业务布局的重构与发展方向的调整;42号文及《监管指引》的发布,是监管既要严控、防范风险,又要为金融创新留出空间,既要将中国资产保护在安全区内,又要为中国优质资产拓宽境外融资渠道,确保不受廉价收割的“欺辱”。在国际金融市场技术变革的背景下,本所也将与客户携手共赴境内资产出海的合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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