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当事人或家属都想知道的问题之公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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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或者家人面临刑事指控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家属往往会陷入困惑与焦虑:被问话超过多久可能是被拘留?笔录与所述不符该如何处理?何时能请律师、没钱请律师又该怎么办?这些与公安侦查环节紧密相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帮助大家厘清疑惑、了解自身权利,笔者梳理了公安阶段当事人及家属最常关注的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进行解答,力求为当事人或家属提供清晰指引。
👉家人被公安机关叫去问话了,如何判断家人是否被拘留?
→答:看是否超过24小时。
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超过24小时仍然没有消息,则大概率是被拘留了。家人也可以主动联系办案单位。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公安做的笔录与我说的不一致,该怎么办?
→答:笔录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所以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必须让公安机关补充或改正。
如果公安机关拒不补充或者改正的,可以拒绝签署;拒绝签字并在笔录上写明“第几页第几行与我说的意思不符,我实际说的是XXX。因公安机关拒绝修改,所以拒绝签字”。
如果公安机关极其强势,无法拒绝签字怎么办?可以签字+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不相符”。
如果公安机关连“不”字都不让写,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写,则可以在签署的过程中做相应的记号,以便未来区分有问题的笔录和没有问题的笔录。同时将本次不相符的笔录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细节牢记在心,之后向辩护人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至二百零七条。
👉我是在公安机关的引诱下才做的笔录,可以排除么?
→答:没有规定诱供必须排除,实践当中也很难排除。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又只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即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仅明确为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缺乏定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
→划重点:做笔录时务必要如实供述,签笔录时更要慎之又慎。不能因为公安机关的几句“就这么签吧,签完就能回家了”“不用看,直接签吧,都是为你好,签了也就拘你几天”等类似的“诱惑”而“上当受骗”,等你幡然醒悟时已经为时已晚了。因为可能这次的笔录没有录音录像,即使有也未必会调取的到,而公检法会以“你是成年人,没人逼你做笔录”为由不允许你排除该证据。
👉作笔录时公安机关是否必须录音录像?
→答:不是。
法律规定是可以录音或录像,不是必须录音录像。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则必须录音或者录像。如果录音或者录像,则应全程不间断进行,不能选择性录制,不得剪辑、删改。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答: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判阶段,则法院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条。
👉没有钱请律师怎么办?
→答: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
首先,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一般是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通常应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所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等要求。其次,如果是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死刑复核案被告人等,上述人员若未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再次,2018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扩展至全国,2022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试点工作,若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法律援助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等。
→划重点:法律援助律师占坑问题多有诟病。但该问题在今年6月26日,两高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得到了解决,该法从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两方面依法提供有力保障,避免占坑问题。
👉请律师去会见,会见时是否会被监听?
→答:不会。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有多长?
→答:最长30天。
一般刑事拘留后,3天内报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所以在提请检察院逮捕之前最长30天。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
→划重点: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都拖到30天。
👉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期限最长是多久?
→答:最长7个月。
一般案件2个月+1(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7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一百六十条。
👉什么病可以取保候审或者保外就医?
→答:须达到“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
“严重疾病”主要包括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等。
“生活不能自理”详见《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划重点:实践中,像常见的乙肝、不用住院治疗的艾滋病、高血压、普通的心脏病等都不算“严重疾病”,不能取保候审。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评估?跟谁提?有次数限制么?
→答:都是向办案部门提,逮捕前可以提取保候审,逮捕后可以提羁押必要性评估。虽然没有次数限制,但再次提出时应该有新的理由或者证据,不然提了也没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并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送法制部门审核。
→法律依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九条等。
👉公安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评估申请后多久回复?
→答: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有什么好处吗?
→答:有,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根据北京《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侦查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审审判阶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二审审判阶段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小于第一审程序的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