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27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金辉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临危受命,接受在一审中败诉的客户委托,代理二审。近日该案件取得内蒙古某中院的二审改判判决,郭金辉律师团队帮助客户成功逆袭改判,为客户减少了约1.36亿元的损失,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感谢。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因“三供一业”项目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三供一业”指根据国务院政策要求,国有企业把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移交给专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在本案中,客户(上诉人)为“三供一业”接收公司,相对方(被上诉人)为“三供一业”的移交公司。客户与相对方签订了供水、供热、物业分离移交协议,约定相对方将其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热、物业职能及资产移交给客户,由客户组织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对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热、物业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维修改造费用由相对方支付给客户,客户再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客户本身仅收取项目建设管理费。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维修改造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则上不发生,如必须发生,客户需要向相对方提交变更必要性说明、施工方案及预算,经过相对方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验收需要经过相对方确认。


但在维修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年代久远,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存在多处不符,施工单位无法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因此客户与相对方多次开会讨论实际施工方案并形成会议记录,相对方在会议中对在设计图纸基础上需要变更、增加的工程表示同意,但因为多种原因,客户并未按照前述协议约定提交书面变更必要性说明、施工方案及预算并经过相对方审批,并且部分设计图纸中有的工程也有减少,部分工程实际未进行施工。关于维修改造费用,相对方按照客户报送的进度款申请资料,向客户支付了共计3.27亿元左右。


后客户与相对方就维修改造费用发生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为:未经相对方书面确认的变更、增加的维修改造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客户应否返还给相对方。相对方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其仅应向客户支付设计图纸范围内以及经过相对方书面确认的维修改造工程的费用,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增加、变更的维修改造工程,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报送有关材料给相对方、经相对方书面确认,对应的工程款客户应予以返还。客户主张,变更、增加的维修改造工程虽未按合同约定报送有关材料给相对方、经相对方书面确认,但相对方已在双方开会时同意进行施工且有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前述事实。在本案一审阶段,相对方和客户均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约为3.18亿元,经过相对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造价约为1.82亿元,未经相对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造价约为1.36亿元。


一审判决以本案涉及施工内容变更时,客户未按照协议约定经得相对方书面同意,这部分工程对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认为这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费用不应由相对方承担,判决客户向相对方返还相对方超付工程款费用约1.44亿元。


二、代理策略:十日极速复盘与多维庭审攻坚


客户在一审败诉后更换代理律师,另行委托高朋郭金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二审,团队律师临危受命,在短短不到十天的时间内对一审上千页卷宗材料、客户与相对方之间的会议记录等文件、一审判决书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并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搜集相关可以参照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制定上诉思路和二审策略,提出针对性的上诉理由,为客户起草了上诉状。


在二审庭审中,郭金辉律师团队做了充分准备,围绕着上诉请求和争议焦点,从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充分的阐述。


三、二审改判核心:从“书面确认”到“实质履行”的裁判突破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几乎全部采纳了郭金辉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为:(1)维修改造项目的费用承担主体为相对方;(2)相对方认可其已经支付工程款约3.27亿元,该金额与鉴定意见中工程总造价基本相符,在预算范围内,并且相对方没有证据证明付款时需要客户履行相关程序,说明相对方认可未经其书面确认的增加、变更的工程造价;(3)增加、变更的工程客户与相对方在多次会议中均有记录,相对方应当知悉,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属于不必要的施工项目;(4)未经相对方书面确认的增加、变更的工程客观存在,并且已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造价,一审判决仅以未经相对方书面确认为由判令客户返还这部分工程款有所不当。综上,二审判决改判客户返还相对方已付工程款与鉴定意见中工程总造价的超额部分876万元左右(注:该部分金额为相对方超出实际工程造价多支付的工程款),一审判决中客户需要返还的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的1.36亿元工程造价无需向相对方返还。


四、社会价值与司法参考


我方客户为服务型轻资产物业公司,净资产元人民币不到一千万,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客户将直接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面临破产,从而导致其目前接管的全国范围内的数百家“三供一业”小区的物业、供水、供暖等服务无法再继续提供,会影响到几万户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会导致客户几百名员工失业。二审的改判,让客户避免陷入前述困境。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款纠纷的案例非常少,对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没有定论,目前也没有涉及“三供一业”纠纷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二审判决,对于“三供一业”项目有关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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