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非洲:埃塞俄比亚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概览(一)
一、总体政策方向:从限制向有条件开放转变
自2020年《投资条例》(Investment Proclamation No.1180/2020)颁布以来,埃塞俄比亚逐步放宽了长期以来对外资的诸多限制,在原则上将绝大部分投资领域对外资开放,但同时也保留少量专项或敏感行业的限制与特定条件。与此同时,埃塞国家层面通过配套的行政指令和激励条例,力图以更具吸引力的税收与关税优惠、工业园区配套服务等吸引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型投资。
二、外商投资基本要求
01、核心法律:
以《投资条例》(Proclamation No.1180/2020)为基础,配套若干实施性法规与激励条例。其中,核心法律《投资条例》不仅明确了外商投资的总体政策方向,而且规定了投资准入条件、行业开放/限制、最低资本要求、投资许可制度、投资激励与保障义务等多方面关键性内容,但该法律不适用于矿产勘探、开采与石油开发等受其他专门法律规制的项目。此外,第517/2022投资激励条例(Investment Incentive Regulation No.517/2022)作为具体实施《投资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规定了外资和本地投资者在埃塞俄比亚投资时能够享受的税收与关税激励措施,旨在通过所得税免除、免进口资本、设备建设材料关税、本地采购退税、额外区域与出口奖励等措施,鼓励投资向特定行业、区域和出口方向倾斜。例如,第517/2022条例设置了针对特定地区的地区政策激励,对在基础设施较不发达区域投资的企业,在免税期(tax holidays)结束后还能在一定时段内获得额外的30%所得税减免。此外,近年来埃塞俄比亚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行政指令,这些行政指令由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等部门发布。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埃塞俄比亚外资审批、激励、用地、外汇与合规的法律制度。
02、最低资本准入:
根据《投资条例》规定,对单一外商投资项目通常最低外资投资门槛为20万美金,但在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进行合资或投向特定服务类行业时(见下表),该等最低投资额要求可再作放宽。同时,埃塞俄比亚若干既有法律或过渡性安排对在地已运营的外资企业有特殊待遇规定,这些特殊待遇主要体现在对已在当地投资并已取得投资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埃塞政府允许继续享有其对应生效时法律、激励或合同下的待遇,而不立即(或全部)受新法新规影响。例如,在土地长期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安排方面,已签的长期土地租赁合同或工业园区用地协议在通常情况下会继续有效并受旧批文保护,但即便如此,在续期、抵押、转让与被征收等方面仍具有不确定性,且实际执行中受地方行政实践影响较大。
03、保留与限制:
尽管对外商投资总体开放,但《投资条例》中仍保留若干“仅限本地投资者”的领域(如某些分级零售/批发、农业小规模活动等),并通过后续的“指令/表单”逐步明确哪些子项可在一定条件下放开给外资。其中,2024年的Directive No.1001/2024就是把此前保留领域中可开放的子项与条件做了系统列示与规范。在该指令中,此前被列为“仅限国内投资者/受限”的若干商业活动(尤其是出口、进口、批发与零售领域)被定义出一个清单,允许外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入这些领域。此外,该指令对可开放的子项明确列出了准入条件(例如,最低资本、在地合作、本地化比例、许可审批程序等),并规定由投资委员会或相关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和监管。
04、土地与用地制度:
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土地为国有(公有制),所以企业只能通过长期租赁租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租期由合同约定并需政府批准。实务中能争取到的租期常见有30、50、70年甚至99年(视项目规模、工业园或中央政府支持程度与谈判能力而定),但具体期限必须以签署的租赁合同和政府批准为准。政府与投资机构通常为大型制造或工业园项目提供长期土地租赁安排。埃塞国家政府通过工业园公司(如IPDC)或省级机构开发园区,以分配、出租或分租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厂房与地块,园区通常配套基础设施和一定的政策激励。最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外国投资者在当地注册公司(PMA/local subsidiary)并以当地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协议取得园区厂房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