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7

本文旨在为高管和法律顾问提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CSL或《网络安全法》)最新修订的全面、深入解读。本次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中国网络安全治理进入了法律责任严格化、新兴技术纳入监管的全新阶段。报告将重点分析修订对企业合规义务、法律风险结构以及未来技术治理方向的深远影响。


01、执行摘要与战略概览


1.修订的时代背景与核心立法意图


《网络安全法》的本次修改是在《数据安全法》(DSL)和《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相继实施后进行的,其核心目的是解决法律实践中暴露出的处罚威慑力不足、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监管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法律体系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修订工作反映了国家将网络安全治理从基础框架搭建推进到严格执行与体系整合的战略意图。


本次修订的核心战略重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政治和安全导向的强化,通过新增条款明确最高指导原则,将网络安全工作上升到总体国家安全的核心地位,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其次,新型风险的纳入监管,首次设立人工智能(AI)专门条款,对算法、算力、伦理进行前瞻性治理。最后,法律责任的指数级提高,对单位和个人都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上限(最高至人民币1000万元),并扩大了个人问责范围,形成了强大的合规威慑力。


2.核心修订要点概览


以下表格概括了本次修订案中涉及法律原则、技术监管、法律责任和域外管辖等方面的核心变化及其政策意义。


表1:网络安全法核心修订要点概览(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2、法律基础与指导思想的强化:国家战略的融入


1.根本原则的法律化:新第三条的战略意义


本次修订最重要的结构性变化之一是在总则部分新增了第三条,明确了网络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


新第三条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这一新增条款将网络安全工作的政治属性和国家安全底线直接写入法律开篇,使其成为指导所有后续条款解读和监管执法的最高原则。在实践中,这一原则要求网络安全保障不再仅仅被视为一个技术或运营问题,而是维护国家政权、经济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治任务。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判断,将从单纯评估技术后果的严重性,延伸至评估其对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构成的潜在风险。


原《网络安全法》第三条(内容关于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等方针)被保留并移至新第四条。这种对技术发展原则的保留,并紧随政治原则之后,体现了“发展”必须服从于“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战略布局。同时,“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原则,要求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这与后续新增的AI条款(新第二十条)共同构成了在关键技术上实现自主可控、同时加强监管的双重政策目标。


2.立法结构调整与条文位移


为了容纳新增的第三条和第二十条,原法的绝大多数条款内容虽然未变,但序号整体后移。例如,原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变为新第二十三条;原第三十五条(CIIO安全审查)变为新第三十七条;原第四十条(用户信息保护)变为新第四十二条。


对于网络运营者而言,虽然核心义务,如等级保护、实名制(原第二十四条变为新第二十六条)和网络信息管理(原第四十七条变为新第四十九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企业必须确保其内部合规文件和操作规程中引用的法律条款序号,能够准确对应新《网络安全法》的最新结构,避免因引用错误导致合规疏漏。


03、应对新兴风险:AI与数据治理的升级要求


1.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项监管与发展


本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技术升级是新增了第二十条,设立了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条款。


新第二十条不仅支持AI基础理论研究、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动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明确要求“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这一条款的设立,标志着国家将AI治理视为网络安全基础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监管中,这体现了对AI治理的“基础设施化”监管趋势:在大模型时代,训练数据和算力是AI系统的核心要素,将其定位为“基础设施”,意味着这些资源的管理可能被纳入国家资源分配和安全监管的范畴。对于涉及AI大模型或关键工业AI应用的运营者,其算力和训练数据的来源、存储和跨境流动,未来可能面临类似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的严格审查。此外,新增条款强调的“伦理规范”和“风险监测评估”,是对算法歧视、内容安全和数据投毒等AI固有风险的提前预防。运营者需要建立独立的AI伦理审查机制,确保其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这将显著提高AI应用的合规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原第十八条中“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规定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新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这种调整将技术创新的焦点从笼统的“网络新技术”精准聚焦到“人工智能”,反映了立法对当下前沿技术趋势的准确把握。


2.数据合规框架的系统性整合


修订案在个人信息保护章节进行了关键的法律衔接工作。原第四十条(现第四十二条)新增了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一修改解决了《网络安全法》与后续出台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模糊性。CSL侧重于网络运营者的安全防护义务和数据管理责任;PIPL则侧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同意、告知、权利行使);而《民法典》侧重民事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通过明确引用,新法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满足这三部法律的多层次、高标准要求。这意味着,运营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合规体系,确保在数据处理的各个环节均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最高标准。


3.网络关键设备与产品安全供应的强制保障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供应链的源头管理,修订案新增了第六十三条,专门对销售或提供不合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设立了处罚条款。


新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不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专用产品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条款填补了此前针对设备提供商的监管空白,将供应链风险的责任从单纯的运营者延伸到源头的提供商。这将强制推动整个网络产品供应环节的强制性认证和检测流程,提高所有参与中国市场网络产品供应方的合规门槛和成本。


0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义务的深化


1.采购合规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强制性深化


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的采购安全审查义务(原第三十五条,现第三十七条),相关的处罚条款(原第六十五条,现第六十七条)被修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安全考量。


新第六十七条规定,CIIO违规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除了罚款和停止使用外,还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是一个极高的要求,表明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清除的彻底性。如果违规产品已经导致潜在的数据泄露或系统遭受损害,CIIO可能需要承担巨大且昂贵的系统更换和数据清理成本,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这一要求实质上强化了对CIIO事前安全审查的绝对重要性,将采购决策的责任链进一步延伸至风险清除阶段。


2.数据出境合规风险的集中化


关于CIIO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向境外提供此类数据的行为(原第三十七条,现第三十九条),其处罚条款原第六十六条已被删除,并合并至新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虽然条款被合并,但这并不意味着惩罚减轻。新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针对此类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这意味着,数据出境违规行为的处罚将重点援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高额罚则(PIPL规定最高可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或人民币5000万元),从而实现了在交叉引用下的高标准、重惩罚的法律威慑。此种处理方式确保了在网络安全法体系内,对数据跨境流动这一国家高度关注的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减反增。


05、法律责任体系的重塑与高额罚则:威慑式执法


本次修订最显著的特征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重塑,通过大幅提升罚款上限、细化处罚梯次和扩大个人责任主体,构建了以“威慑式合规”为核心的执法环境。


1.罚款上限的史无前例的提升与梯次处罚


针对网络运营者和CIIO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修订案新增了基于后果严重程度的罚款梯次(新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对于一般网络运营者,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人民币;对CIIO,该罚款最高可达100万人民币。在此基础上,新法引入了更严厉的处罚等级:


(1)严重后果(如造成大量数据泄露、CII丧失局部功能):对单位处50万至200万人民币罚款;对个人处5万至20万人民币罚款。


(2)特别严重后果(如造成CII丧失主要功能):对单位处200万至1000万人民币罚款;对个人处20万至100万人民币罚款。


这一变化使《网络安全法》的最高罚款上限从原先的100万人民币飙升至1000万人民币,与PIPL和DSL的最高罚则保持一致,对大型企业和科技巨头构成了实质性的财务威胁。同时,新法第六十九条(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违规)的处罚上限也同步提升至1000万人民币,反映了国家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极端重视。


2.责任主体的扩大: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多处涉及网络运营者和CIIO核心义务违规的处罚条款中(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处罚对象均明确扩展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法律执行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指向在违规行为中执行操作、技术部署或直接促成后果发生的具体中层管理者或技术人员。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反映了监管机构希望实现风险合规的“下沉”,避免企业仅以高管“背锅”或承担罚款了事。通过追究具体技术执行人员的个人责任,将迫使企业建立更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问责制度,确保从技术决策到日常操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具备严格的合规性。特别是对于数据泄露、漏洞处置和恶意程序设置等高风险操作,技术员工需要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个人法律风险。


3.新型行政处罚措施的启用:监管工具的现代化


修订案对行政处罚措施进行了升级,以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在涉及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中,新增了“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的选项。这一措施体现在新第六十四条(原实名制违规)、新第六十五条(原认证违规)和新第六十九条(原信息传输违规)中。


特意增加“应用程序”(App)作为行政处罚工具,是立法对App生态已成为信息发布和服务提供主流载体的现实认可。传统的“关闭网站”惩罚对于许多以移动App为核心业务的平台威慑力不足。新增的“关闭应用程序”措施直接切断了企业的核心业务收入来源,是一种即时且具有强大杀伤力的行政手段,极大地增强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服务公司的控制和惩戒能力。


4.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引入


修订案新增了第七十三条,将《行政处罚法》的裁量规则引入《网络安全法》。新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这一条款虽然整体基调是加强处罚,但也为企业提供了有限的“补救”和减轻风险的空间。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具备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或已主动进行改正等法定情形,则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决定,鼓励企业在发生安全事件后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06、域外管辖与国际制裁机制的强化


1.危害活动范围的扩大与制裁武器库的升级


修订案对涉及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重大拓宽。原第七十五条(现第七十七条)将适用范围从仅针对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扩大为针对一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新第七十七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这一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追究法律责任的主权保护延伸至整个网络空间,不再受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任何被认定为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境外行为,包括网络间谍、大规模数据窃取,甚至可能包括国际上针对中国网络安全政策的反制措施,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的网络主权,并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工具,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和地缘政治冲突2。同时,“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的加入,构建了对等制裁的能力,对在中国境内有资产或业务的跨国公司构成了明确的法律威胁。


2.法律条款的位移与施行日期


原《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明确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运营者必须在这段过渡期内,完成所有合规体系的对标和更新工作。


07、应对策略与合规建议


1.针对高额罚款的风险再评估


鉴于对“特别严重后果”的单位最高罚款已达1000万人民币,企业必须将网络安全风险重新定位为千万级人民币的重大财务风险。建议企业重新校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新第二十七条,CIIO新第三十六条)的演练级别,重点关注模拟大规模数据泄露和CII主要功能丧失的场景,并向预防此类后果的纵深防御和快速补救能力上倾斜安全预算。


2.建立针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责与培训机制


法律责任的“下沉”要求企业必须更新内部管理制度,将技术、运维、产品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纳入职位描述和绩效考核体系。对所有直接接触敏感数据和关键系统的人员,应开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PIPL的综合交叉培训,强调其在合规中的角色和可能面临的个人法律风险,特别是针对数据泄露和漏洞管理等高风险领域。


3.AI治理与技术伦理的专项合规


面对新增的第二十条,涉及AI技术或使用算力资源的企业,应立即开始建立AI伦理审查规范和风险监测评估机制。企业必须对AI模型和训练数据进行安全分级和隔离管理,并对涉及用户决策或关键业务流程的算法应用进行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审计,确保所有AI应用的设计和部署符合国家安全和伦理规范。


4.加强供应链管理与采购安全审查


新第六十三条对不合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供应商设立的独立处罚,要求企业(特别是CIIO)必须将产品安全认证和检测要求纳入强制性采购合同条款。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流程,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合规证明,以减轻CIIO在采购安全审查(新第三十七条)中的连带责任和风险。


5.综合法律遵循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新第四十二条明确了CSL、PIPL和《民法典》共同构成了数据处理的法律矩阵。企业必须成立跨部门(法律、技术、安全、数据保护官)的联合合规小组,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同时满足三部法律的最高标准,特别是在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认证的跨境数据传输、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和用户权利响应方面。


08、结论


2026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修订案,是一次对中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强化和整合。它不仅将网络安全工作的政治定位提升到新的高度,通过新增AI治理条款应对了技术前沿风险,更以前所未有的高额罚款(最高1000万人民币)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责,构建了强大的威慑式合规环境。对于所有在华运营的网络运营者和跨国公司而言,这要求他们必须将合规提升为核心战略任务,从技术、流程、人员和供应链层面进行彻底的体系性重塑,以应对日益严格且高风险的数字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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