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保护
社会生活如一张错综复杂的巨网,其间的权利与义务、情感与利益往往交织缠绕,难以厘清。比如遗产继承,这一关乎财产流转与家族延续的重要领域,不仅体现为清晰明确的法定继承、体现个人意愿的遗嘱继承,还经常会遇到更为复杂的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情况。笔者结合近两年承办的一些涉及“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案件,就其中的一些办案经验进行梳理,供大家讨论交流。
一、非法定继承人的定义
“非法定继承人”这个表述在法律上并不完全准确,更严谨的说法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有权利继承遗产的人”。它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不属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人。
(1)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法定的,严格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执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非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所有不包含在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内的人。
常见的情形包括:
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除外)。如果子女在世,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只有在子女先于祖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才可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亲:他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任何顺序(在现行《民法典》下,除非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特殊情况)。
叔伯姑舅姨等长辈旁系血亲。
朋友、邻居、同事、慈善机构等。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女婿:除非他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否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他们本身不是“继承人”。
二、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常见合法方式
(1) 接受遗赠的方式
《民法典》第1133条 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这是非法定继承人最常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明确将自己的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组织甚至国家。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在日常生活中,被继承人通过遗赠的方式,将遗产指定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较为常见。
以案释法:“前男友”继承房产
张女士(化名)曾经结过一次婚,后来又登记离婚,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也早已过世,亦没有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张女士属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张女士在其弥留之际,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口头表述方式、微信的方式,向其他姑父姑妈表达了遗愿,希望在其去世后,将其遗产中一套价值超千万的房产,赠与给张女士的前男友王先生。在张女士去世后,王先生首先登报声明接受张女士的遗赠,然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受遗赠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女士的遗嘱形式有瑕疵,但鉴于张女士一直处在病情严重恶化阶段,作为普通公民其显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在表达其意愿后相应亲属均无反对意见,且无人提示应当另行订立书面遗嘱等相关遗嘱要件,对被继承人在病重阶段不应要求过苛,赠与房屋是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先生有权继承案涉房屋。
涉及遗赠事项的关键点:
→ 应当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 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这与法定继承人默认接受继承不同。
→ 遗赠不能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留份(特留份)。
(2).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
这是遗赠的一种特殊形式。被继承人(遗赠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扶养人)签订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则在去世后将约定的财产赠与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效力。
以案释法:好心邻居获得遗产
年过九旬的阮大爷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在村委会的主持下,2011年开始,阮大爷和同村的刘先生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先生给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先生。2023年,阮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了五套刚刚分到的安置房。法院判决确认,阮大爷留下的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由照顾老人十多年的刘先生继承,旗帜鲜明地对诚信、友善的行为予以褒扬和肯定。
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事项的关键点:
→签订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非法定继承人应了解《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遗嘱的效力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非法定继承人需要确保遗赠抚养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导致继承权受损。
→ 证明扶养关系
如果非法定继承人想要继承遗产,通常需要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这可以通过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证据来实现。例如,可以收集银行转账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日常照片或视频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
(3)“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而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实际案例中,非法定继承人通过“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方式继承遗产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其生前进行了长期的照顾和扶养,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这些亲属可能会因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分得部分或全部遗产。此外,如果非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也可能成为其继承遗产的依据。
以案释法:姑妈继承侄子的房产
李先生亦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独自一个人生活,其在家中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在李先生去世之后,李先生的姑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向李先生提供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应该继承李先生留下的遗产,包括存款及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李先生的姑妈提交的住院病案、转账凭证、快递单、丧葬费票据及骨灰寄存协议等证据,以及双方之间的电话沟通记录等事实,可以看出李先生的姑妈与李先生生前联系较为紧密,且对李先生曾有经济上的资助行为,在李先生去世后委托子女赴京积极为李先生办理后事,可以认定李先生的姑妈系对李先生扶养较多的人,在李先生已无法定继承人且无证据证明李先生留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李先生的姑妈有权继承其遗产。
涉及酌情分得遗产的关键点: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类人由于依赖被继承人的扶养而生存,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非法定继承人,但如果其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也可以在其死后分得适当的遗产。这种情况体现了法律对扶养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从近几年的承办案件中,可以看到法院的裁判理念更为人性化,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会对诚信、友善的行为予以褒扬和肯定,弘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鼓励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较为复杂,需要引起足够地重视,避免因“要件不全”、“超过时效”等因素而导致失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