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3

当人类首次突破地心引力束缚,飞行便成为刻入基因的终极浪漫。在旅游业,低空旅游正重构传统观光模式。低空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形式,通过直升机、热气球、滑翔伞等低空飞行器来提供独特的观景体验,但也伴随一定风险。本文就使用滑翔伞进行低空旅游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时,经营者、游客、教练等主体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件事实


A公司系被许可从事一般危险性体育运动的法人组织。案外人杜某持有滑翔伞飞行资格证书,系A公司滑翔伞带飞教练,杜某帮助A公司带飞乘客的,由A公司按200元/人/次支付给杜某。


2020年8月16日,案外人彭某通过手机软件客户端购买A公司滑翔伞飞行体验代金券两份,使用人为彭某和黄某。


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了《双人带飞游客体验规定》照片,内容为:“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恐高症游客不得体验飞行;……6.必须服从指挥佩戴护具,包括护肘、护膝、安全坐袋、头盔等;7.在起伞过程中,必须服从教练指挥,全力向前奔跑,直至飞出山体为止,在跑动过程中不能有跳、坐以及不规范动作等;8.在飞行过程中,必须服从教练指挥、缩减动作幅度,避免不安全的因素;……10.降落时游客必须服从教练指挥,配合教练完成安全降落;11.体验前必须购买保险,如出现意外,按保险规定执行;12.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飞行的,除保险费用之外,其余费用全额退还;13.购买双人带飞体验卡人员,视为同意以上规定”等。


后黄某与带飞教练杜某共同乘坐一架滑翔伞体验滑翔飞行,全程由带飞教练操作。在滑翔伞降落过程中,突遇阵风,不能按原降落地点进行落地,带飞教练采取强制降落的方式选择降落在一处鱼塘。在降落过程中,黄某身体撞到鱼塘周围泥墙受伤。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场地性能等方面达到了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教练的带飞及操作行为是否规范,故被告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黄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高空滑翔体验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综合本案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本院酌情认定A公司承担9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对于A公司申请追加带飞教练杜某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法院认为,杜某系对A公司的游客进行带飞,由A公司向杜某支付200/人的带飞报酬,根据杜某的陈述,其长期在A公司滑翔伞基地进行带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结合A公司与杜某的陈述,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杜某的带飞行为系履行带飞职责,在其履行劳务过程中导致黄某受伤,应由A公司向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黄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高风险活动时应预见风险并采取合理防范措施。


低空旅游中的滑翔伞飞行项目,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项目。建议经营者通过技术升级和制度完善降低风险,同时通过保险转移赔付压力。作为参与者则需强化风险意识,选择合规机构,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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