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音乐的力量:从创作到授权的法律探讨

2024 07/03

尽管影视音乐和歌曲在影视剧创作中占比较小,所花销的费用相对于全部成本来说也较低,但不可否认,影视音乐和歌曲在烘托气氛、推动故事情节、刻画人物形象、调动观众情绪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优秀的影视音乐作品,如《红楼梦》里的《枉凝眉》、《天空之城》里的《天空之城》、《大鱼海棠》里的《大鱼》、《消失的她》里的《笼》等等,不仅可以概括剧情,奠定影视剧的感情基调,使影视剧更具有感染力,而且还会让人们对影视剧印象深刻,回味悠长。


正因为如此,影视音乐作品在影视剧中大量使用,并且在广大观众中快速传播,由此也产生了很多影视音乐作品创作和授权问题,甚至发生了诸多的纠纷,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影视音乐作品分为原创音乐作品和非原创音乐作品


首先,从影视音乐作品的来源来看,行业里影视音乐作品主要有两种来源方式。一种是影视公司(指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与音乐创作人(或音乐创作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委托音乐创作人为其影视剧专门创作音乐,获得原创音乐的使用权;另一种是影视公司向现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取得授权,以获得非原创作品的使用权。


一、影视剧中的原创音乐作品——委托创作


影视公司委托音乐创作人为其影视剧专门创作音乐,能保证影视影音乐作品的构思、创作都围绕影视剧的主题来进行,能无限贴近导演和影视公司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取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大部分的影视公司在预算容许的前提下,一般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


双方通过签署委托创作合同,可以约定具体的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方式,双方的法律关系相对明晰。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署委托制作合同时,要特别约定以下条款的约定:


1.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影视公司所有


这个问题是影视音乐作品委托制作合同最核心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影视公司作为委托方,主持、组织音乐创作人创作原创影视音乐作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一般会在合同种约定,创作的原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影视公司单独所有,具体的作词、作曲的作者仅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但也有一种情况,音乐创作人比较出名,而影视公司又给不出令人满意的价格,双方也有可能约定原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影视公司双方所有或音乐创作人单独所有。这种情况下,双方还需就原创音乐作品在影视剧本身、影视剧宣传、影视剧衍生品、影视剧播放平台的使用进行详细的约定。


2.音乐作品的创作内容范围,可选择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


委托创作影视音乐作品首先要确定创作内容范围,双方对创作内容范围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约定音乐创作人负责作词、作曲、编曲、录制及全部制作工作,最终交付给影视公司的是音乐成品;还有一种约定音乐创作人只负责音乐制作中的一个环节,比如作词、作曲、混音、伴音等等。


目前我国行业内一般都是第一种,即音乐创作人负责全部的音乐作品创作制作过程,甚至大部分的影视公司将负责影视剧歌曲和配乐的作曲、编曲、录制、合成工作都一并委托给同一家音乐创作人,以保持影视作品音乐风格的一致性。


3.音乐作品的创作质量及验收,应尽量详细且可执行


正因为我国行业内一般都采取上述第一种情况,影视公司在音乐创作人创作完成、提交全部原创音乐作品小样后才能接触到实际的音乐作品,影视公司无法参与到音乐作品创作的各个环节,无法实时有效地掌控音乐作品的水准。所以,双方应在委托创作合同详细约定音乐作品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流程。


其实,对音乐作品的创作质量及验收的约定是比较困难的,很多影视公司只在协议中约定:“乙方(音乐创作人,下同)应按照甲方(影视公司,下同)的要求和建议进行音乐创作”、“验收时,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及乙方代表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改。”等等,但是音乐作品是否达到影视公司要求,本来就是很主观的判断,双方如对音乐作品的质量问题和验收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就很难能及时解决。


建议影视公司详细描述对音乐作品的质量要求,比如对音乐作品风格的要求、对乐器乐队的要求、对演唱者资质的要求、对录音棚配置的要求等等。此外,影视公司还应注意约定好可执行的验收条款,以及验收不合格的解约条款。比如:“乙方每次交付的工作成果应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及乙方代表应按照甲方要求无偿进行修改,如果修改三次后仍不能通过验收,则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4.权利保证条款,不得抄袭或侵权


影视公司应要求音乐创作人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避免因歌曲版权瑕疵影响影视剧的版权及其发行和播出,具体可参考类似以下条款:


乙方应保证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资质和能力,保证其为影视剧音乐作品筹备、构思、完成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为自己原创,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甲方、播放平台方以及相关权利人依据本合同使用音乐作品任何权利时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侵犯,不会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责或索赔。


当然,除了以上四类重要条款外,还有许多条款也必不可少。比如音乐创作人行为准则条款(道德条款)、付费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等,此处不再赘述。


二、影视剧中的非原创音乐作品——授权许可


这里所说的影视剧中的非原创音乐并非指音乐本身不是原创的,而是指影视剧创作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音乐。使用这种音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取得音乐作品作者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影视剧中使用已有音乐作品,需要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一般而言,音乐作品上署名的词曲作者为著作权人。另外,如果在影视剧中使用原唱音乐,则还需经过原唱者许可。如核实该音乐作品未独家许可给原唱者演唱,影视公司也可以找其他的歌手或演员翻唱,此时就不需要取得原唱者的许可。


2.如何取得音乐作品作者许可


影视公司在影视剧中使用已有音乐作品,合法取得授权许可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1)如音乐作品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范围内,影视公司可以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授权许可费用获得授权。(2)有一些版权代理公司或网站也经营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业务,如拟使用的音乐作品在版权代理公司或网站经营范围内,则可以通过该版权代理公司或网站获得授权并缴纳许可费用。(3)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公司或网站中都找不到拟使用的音乐作品,则需获联系词曲作者,以取得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综上所述,影视音乐作品在影视剧创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无论是原创音乐还是非原创音乐,都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使用权。影视公司在选择音乐作品时,应当充分考虑版权问题,确保与音乐创作人或版权持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音乐创作人也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作品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只有在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前提下,影视音乐作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影视剧的创作,提升影视剧的整体质量和观众的观影体验。